編者按 很多媒體在進行2013年年終盤點時都提到了這幾個案件:李某某強姦案、陳永洲案、“表叔”、“房姐”、微博“大V”被捕被判……這些案件吸引了成百上千的新聞記者連續不斷地發出報道。而隨著自媒體與新媒體的不斷發展,案件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常常會通過微博自曝信息,然 後到網站,最後再由主流媒體跟進報道。這樣的傳播方式變化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了很多不專業的問題,影響了新聞報道的真實性。
  2014年伊始,新浪傳媒召開“準則與尺度——2013年媒體案件報道的是非之辯”論壇,就案件報道中的問題和規範進行探討,並就此作出《關於媒體案件報道規範的承諾》,新浪傳媒在微博上發起了“關於媒體案件報道規範的承諾”的微話題討論,呼籲更多媒體人加入其中,共同推進案件報道的規範化,讓案件報道更專業,更符合法治精神。
  □本報記者 袁舒婕
  在很多新聞媒體和記者看來,媒體傳播的內容中,關於案件的報道是媒體的一個新聞富礦。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迅的話來解釋,一個好故事所需要的所有元素,比如當事人之間的衝突、故事細節、懸念、心理鬥爭等一個好的戲劇所必備的各種元素,一個案件的故事全都具備了。因此不難理解,為何每次一有吸引大眾註意的案件發生,總能看到舉著錄音筆、扛著長槍短炮的記者的身影。但每次密集報道之後引起的洶涌民意、過早的定性報道是否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暴力、血腥的畫面與文字是否讓老百姓負能量暴增?這些問號,都再次引起人們深思。
  媒體困惑:匆匆,匆匆,最後越位了
  做法制報道的記者,最希望媒體與司法能成為“親家”而不是“冤家”。但現實卻是,在法制報道中,由於媒體一直沒有完成報道規範化的歷史任務,而後又匆匆進入新媒體時代,媒體報道失範、失當的表現頻頻出現,從而也讓很多司法人員用沉默代替發聲。
  匆匆進入新媒體時代,為何就會出現更多報道失範?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郭鎮之分析指出,目前在案件報道的順序上發生了轉變,以前報道案件,一般是從主流媒體到網站,再到微博,但現在的順序倒過來了。首先是律師的微博曝出一些信息,然後再到網站,最後是主流媒體跟進報道。這樣的變化,使得大量非法制報道領域專業記者開始參與報道。
  部分非法制報道領域專業記者的參與,引發很多不專業的問題,影響了報道的真實性。“如果僅僅把握在會講故事的水準上,可能就會忽視更為重要的問題。”徐迅註意到,在一些發達國家,案件報道的記者很多都有律師資格,以雙重背景的訓練確保報道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在我國,這方面的訓練還是遠遠不夠的,中國記協國內工作部主任孫兆華一針見血地指出,“我們的案件報道還存在著一些不規範、不真實、不准確的地方,因此案件報道也成為新聞界、司法界以及社會較為關註、爭議較大的一類新聞報道”。
  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副製片人王寶卿提到,偵查機關過多或者不當披露信息,媒體不做獨立判斷就引用刊載,可能引發對報道對象的傷害,這是媒體案件報道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新京報》記者劉剛分享他遇到的一個真實案例,也能明顯看出案件報道存在的另一個問題:一個年輕的女嫌疑人提到很多媒體報道中表述的她的話,她並沒有講過。大量媒體捏造犯罪嫌疑人的話語,這已經不僅僅是不規範的問題,還是虛假報道的問題。這個案例讓劉剛覺得不可思議,他認為媒體為了點擊率和噱頭,在無罪推定和保護嫌疑人法定權利上做得不夠。
  針對這些案件報道的失範,正義網記者高鑫感覺他們報社前任總編輯的一個比喻很貼切:“法治社會,案件資源是新聞報道的富礦,但開采富礦的過程,也是事故頻發的過程,容易構成媒體侵權,甚至是媒體審判。”高鑫舉例,對李某某強姦案的報道,如“李雙江之子”“李雙江”或“夢鴿”等詞都不能出現在文字報道和攝影報道里,因為這些都屬於“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相矛盾。而在一審開庭時,幾乎所有媒體都沒能完全避開,這一點值得反思。對於媒體的各種為了收視率、點擊率而突破底線的行為,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製片人朱海峰認為,拼底線增強吸引力只是飲鴆止渴,如果能夠堅持底線、堅持立場,公信力、權威度可能會提升,這才是長遠之計。
  法院擔憂:沉默,沉默,最後就怕了
  立場不同,感受與判斷自然會有差異。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啟動了中國裁判文書網聯通儀式,隨後,很多法院都把往年的裁判文書整理上網,並開通官方微博和微信,以加強公開增強交流。但《人民法院報》案件報道部主任劉嵐最近去採訪時聽法院宣傳部門的同志說,在微博上發一個案子,會立刻引來很多“拍磚”,“聽不到更理智的聲音,怎麼辦?”
  劉嵐記得以前有位美國教授說過這樣一段話:“如今刑事審判已經滲透到美國大眾文化之中,報紙、雜誌、電視、網絡都致力於連續不斷的法律問題的報道。在美國,媒體能夠提供連續的最新的美國法院的未決案件的報道。任何看新聞、讀報紙或跟朋友談論時事新聞的人,都熟知這些可憎的犯罪細節。”那個教授進而說,“然而如此集中的媒體報道,對被追訴人獲得平等審判的權利有著潛在的影響,在廣泛的有偏見的民意麵前,不公正的審判是不可避免的,這種民意會威脅到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這些話給劉嵐留下了特別深刻的印象,她認為,一個記者如果帶著偏見,或缺少職業精神和專業素養,即使到了庭審現場,也不一定能掌握真相,做出真實準確的報道。而法院很多時候則有口莫辯,也不可能去一一澄清,怕越說越亂,所以只有沉默,沉默,最後就怕了。
  被迫沉默是無奈,主動沉默是路障。當前案件信息公開程度還不夠,部分原因是司法機關對於案件信息的不當披露造成的。雖然司法在不斷地公開,但不可否認的是,有些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對新聞媒體還有一種抵觸情緒,認為媒體是找茬兒、幫倒忙,設置種種障礙限制記者的採訪。雖然各地司法機關相繼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但主動披露的內容絕大多數是正面信息。一些公眾關心但被認為給地方“抹黑”的案件,記者依然很難進入法庭。關於媒體與司法關係近十年的討論里,人們對記者的自律和操守提出很多要求。但《南方周末》記者劉長覺得要解決這些問題,歸根到底還是需要司法的進一步公開。
  記者應對:準確,剋制,嚴格守規範
  中央電視臺評論部主任梁建曾說過這樣一段話:“記者不是法官、不是青天、不是觀音,記者就是記者,避免‘客串’角色,越位行事。”這樣的定位,對於案件報道來說,尤為重要。
  如何避免越位?劉長和《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楊迪都提到了一個關鍵詞:剋制。不僅是對自身角色定位的剋制,楊迪認為稿件的行文也尤其需要剋制,她檢討了自己在溫嶺殺人案中對暴力現場特別完整的還原,“追求文字現場的細節還原,追求文字的細膩或者細節,但卻忽略了稿件的剋制。在報道現場或者有關暴力現場的文字上,需要大家再多一點剋制”。劉嵐還強調了案件報道應採用傷害最小化原則,雖然大家心目中“李某”“張某”這樣的稱呼不符合新聞報道真實性原則,但是經歷案件的人以後還要在本地生活,記者適當運用這樣的稱呼,可以儘量讓他們今後的生活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一些單位自身的案件報道採編規範或許能給更多新聞單位以參考:《人民法院報》絕對不允許記者以採訪為名,由當事人出錢、代表一方當事人赴外地參加庭審,也不允許未經採訪,直接編髮由一方當事人或律師提供的新聞素材;正義網報道內容選擇還是堅持程序性報道為主,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沒有判決的情況下,一般不過多揭露或觸碰犯罪行為細節,因為在敏感案件中,一般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不會輕易接受媒體採訪,記者“拿料”的途徑有限,或局限於當事雙方的代理律師,容易導致報道有“誇大事實、杜撰情節”“定性定罪”等內容,因此,重程序可以規避新聞失實。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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