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5月8日電 題:溫州民間票據中介游離法律之外滋生詐騙涉案金額高達40餘億元
  記者:張茵
  2007年至2011年8月,浙江省永嘉縣的施曉潔以幫助企業融資、還貸、投資等名義,許諾高額利息回報,向胡某等23人借款,並將大部分集資款用於歸還借款、支付利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等,致使23人共計3億餘元的資金不能歸還。
  在此期間,其丈夫劉曉頌以同樣方式向徐某等人集資7500餘萬元,又以更高的利息轉借給施曉潔使用。施曉潔陸續付給劉曉頌利息、本金共1億餘元。
  劉曉頌僅將少部分錢用於支付借款及利息,揮霍、隱匿了大部分資金,致使徐某等人共計5000餘萬元的資金無法討回。
  隨著資金漏洞越來越大,施曉潔已難以歸還被害人的借款及利息。為籌集資金,她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間,以經營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為名,在收取他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後,沒有支付相應貼現款,以此騙取資金共計1.6億餘元。
  施曉潔、劉曉頌無法償還以上三方面的錢,司法機關由此認定他們的涉案金額為5.2億餘元。溫州中級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施曉潔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其丈夫劉曉頌有期徒刑十二年。
  民間買賣兌匯票管理混亂
  民間買賣承兌匯票一直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這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記者日前從溫州檢察機關瞭解到,據統計,2011年至2013年,溫州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騙取承兌匯票案件29件40人、民間買賣承兌匯票刑事案件15件27人,涉案金額均在千萬元以上,其中半數以上案件涉及金額超過億元,最高達40餘億元。
  溫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鄭加佳告訴記者:“施曉潔案集資詐騙的金額中有近三分之一是以經營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為名騙取的。雖然該案已告一段落,但其中折射出的承兌匯票市場管理混亂、法律規制不足、監管存在漏洞等問題仍需引起關註。”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企業委托開戶銀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於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於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客觀上具有融資功能,更加符合中小企業對短期資金的需求”。鄭加佳分析說,由於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銀行,銀行為完成存款任務,也鼓勵企業使用承兌匯票。
  而另一方面,票據貼現面臨手續複雜、周期較長、經常需要將票據的金額進行拆分等問題,導致一批票據中介相應而生,它們游走於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通過獲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利差獲利。
  游離於監管之外的民間票據中介
  在票據市場,中介發揮著特殊作用。但對於民間票據中介,其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組織架構的合理性、風險控制等都缺乏明確的規定。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民間票據中介一直生存於灰色地帶,游離於法律之外,很容易滋生犯罪。”鄭加佳說,施曉潔就是以經營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為幌子,向他人收取銀行承兌匯票達1.6億餘元,並不是如一般中介賺取差價,反而是‘高買低賣’,實際是為了大肆進行非法集資,解決資金周轉問題。雖然由此必然產生資金缺口,但在當時只能‘拆東補西’的情況下,她也顧不得那麼多了
  鄭加佳表示此時的施曉潔已不再是標準意義上的票據中介,而是非法集資人。據此,檢察機關以集資詐騙罪將施曉潔起訴至法院,並被法院認可。
  民間買賣承兌匯票一直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這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據統計,2011年至2013年,溫州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騙取承兌匯票案件29件40人、民間買賣承兌匯票刑事案件15件27人,涉案金額均在千萬元以上,其中半數以上案件涉及金額超過億元,最高達40餘億元。
  鄭加佳認為,根據當前票據監管體制,對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承兌、貼現是由央行和銀監會共同監管的,以防止銀行違規簽發、承兌、貼現而遭受損失。
  然而,當前只對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貼現環節進行監管,而對中間的票據流轉環節,尤其是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民間買賣承兌匯票行為的監管仍處於空白,導致票據流通出現兩頭監管、中間缺失的局面。
  “民間買賣承兌匯票作為一種民間融資的渠道,必然具有民間金融的積極性和消極性特征。只要將它納入政府監管體系之內,併合理加以規範和引導,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鄭加佳說。
  “檢察白皮書”為規範民間買賣承兌匯票“支招”
  2012年,國務院在溫州設立第一個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為保障地方金融秩序健康發展,2013年,溫州市檢察院從全市檢察專業化金融辦案團隊中抽調包括鄭加佳在內的6名精幹力量組成課題組,對溫州民間買賣承兌匯票問題展開調查。
  通過深入走訪銀監會、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門,課題組分析了近年來溫州涉及承兌匯票交易的案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撰寫了《溫州民間買賣承兌匯票問題調查分析》一文。
  在調查分析的同時,課題組從規範民間買賣承兌匯票行為出發,提出了建議和對策,包括:對使用詐騙手段騙取銀行承兌匯票或利用買賣承兌匯票之名向社會不特定的人非法收購承兌匯票而涉嫌刑事犯罪的,予以嚴厲打擊;嚴格出票程序,防止不合規的承兌匯票隨意進入民間票據交易市場;構建票據交易服務體系,將民間買賣承兌匯票行為納入正規的監管體系中,強化對該環節的監督。
  此後,這一調研成果又成為溫州“金融檢察白皮書”中的一部分。2013年底,該院結合辦案、服務地方金融監管的“金融檢察白皮書”被溫州市委市政府評為黨政創新項目二等獎。  (原標題:溫州民間票據中介游離法律外滋生詐騙 涉案40餘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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